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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

   来源: 常州市人民政府网     2016-05-13   


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,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。近日,常州市财政局、常州市经信委两部门联合制定了《关于印发<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。通知对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用途及管理、扶持对象、扶持范围及标准、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、资金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1、专项资金用于何处,如何管理?

答: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和代偿补贴,由市财政预算安排,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。

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,参与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,审核拨付专项资金,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。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,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,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、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。

2、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有哪些?

答;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常州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、再担保机构(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),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省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;年度内无严重违规、失信不良记录;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;按市经信委、财政局要求,定期、及时、准确上报业务、财务报表等资料。

3、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是什么?

答: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三类,标准分别如下:

1)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。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(含)以上的,奖励总额为50万元;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(含)以上的,奖励总额为100万元。以上奖励按照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,具体为: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%;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%;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%

2)业务补贴。融资性担保机构、再担保机构为常州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,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‰的业务补贴,为常州市涉农、科技型企业、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,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%的业务补贴。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.5%的不纳入补偿范围。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,不重复计算。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融资性担保机构、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为常州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,按季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.5%的补贴(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.5%的不纳入补贴范围)。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3)代偿补贴。融资性担保机构、再担保机构为常州市工业、小微、涉农、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,发生风险代偿的,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%的补贴。为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及“小转规”培育对象企业、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,发生风险代偿的,按同类业务的150%计算代偿金额,给予不高于10%的补贴。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4、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如何进行?

答: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:

1)市经信委、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,具体申报时间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。

2)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经信(发)局申报,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、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的信用承诺。各辖区经信(发)局、财政局初审汇总后,报送市经信委、财政局。

3)市经信委、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,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。

4)审核通过后的项目,在市经信委、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,由市财政局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。

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

5、专项资金如何管理?

1)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。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流程绩效跟踪,分步明确财政和经信部门职责。

2)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。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,分步明确财政和经信部门职责。

3)对奖励资金用途做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一经发现,将追缴已拨资金,并暂停享受该扶持资格三年,情节严重的将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规定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(来源:常州市财政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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